案例:七年级学生李某,英语检验作弊,教师劝止,听而不闻;让其交卷,不理不睬;无法之下喊来班主任。班主任也颇感棘手:该生没有理想,没有目的,厌恶学习,厌恶管束,家庭亲情淡薄。对他来说,上不上学无所谓,活着就是为了闲适、舒适、吃苦。面对这样的学生,班主任又能如何?这样现象何止一例?这样问题学生何止一人?中学生的这些行为问题是他们存在的思想道德问题的集中表现。有教育专家指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问题日趋严重,主要表现:在理想信心上,方向迷失;在学习态度上,逃学厌学;在操行涵养上,好逸恶劳;在生活习气上,追风逐潮;在日常行为上,粗野放纵;在人际交往上,心胸偏狭;心理问题凸显,不安康行为表现突出;一些中小学学生,深陷“网中央”,以至失足违法。
广阔教育工作者面对这类问题学生不能只痛心忧虑,更应该进步认识,创新工作方式;学习、研讨、自创,积极探究教育新思绪。一线教员,特别是班主任,应该盲目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与时俱进,鼎力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法治和德治并举,努力创始教育工作中“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崭新场面。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知法才干违法
邓小平同志指出:增强法制宣传,重要的是要停止教育,基本问题是教育人。对未成年人增强法制教育,最重要的是让他们明白“受教育的权益与义务具有分歧性”。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益与义务。”受教育者的权益与义务具有分歧性。权益与义务的分歧性表如今两个方面:第一,权益人享用权益必需依赖于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承当义务。如受教育者所享用的受教育的权益,依赖于国度实行设立教育机构、提供教育经费的义务和学校、教员实行教育教学职责。第二,同一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作为权益人与作为义务人具有分歧性。如受教育者在享用其受教育权进入学校学习的同时,也意味着必需恪守校规校纪,努力做到德、智、体全面开展,成为一个合格的学生。
依法享有并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盲目实行受教育者的义务,应当成为受教育者所具有的根本法律认识和行为标准。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受教育者的义务详细规则如下:一,恪守法律、法规。二,恪守学生行为标准,尊崇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气。由此可见,作为受教育者应当全面实行有关义务,一要遵纪违法,不只要恪守国度法律法规,也要恪守学习制度纪律;二要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三要养成良好的行为标准,以完成德智体全面开展。鼎力增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就是让中小学学生明白,到了学校,决不是我想念就念,不想念就不念。不能很好实行义务,你就会失去相应权益。假如冒犯法律,还要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我们应当充沛认识中小学生年龄特性,他们具有求知欲强、猎奇心强、生动好动和易承受理性学问等特性。因而,针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课堂教育,应当方式多样,应用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停止,进步教育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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