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继续深化推进,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乡村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关于印发蚌埠市2012年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施行方法的通知》(蚌教 [2012]28号)肉体,分离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实践状况,特制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 依照“明白各级义务、中央中央共担、加大财政投入、进步保证程度、散布组织施行”的准绳,逐渐将义务教育全面归入公共财政保证范围,树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
第二章 调整内容与分担方法
第三条 进步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根本规范。进步后的根本规范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承当50%局部仍县财政承当。
第四条 继续向乡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度课程教科书。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根本规范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当。
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中央教材,中央教材中的有关内包容入学校图书材料建立范畴。
第六条 进步乡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本规范。进步后的根本规范暂定为:小学525元/生•年、初中7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当,承当比例为:8:1.6:0.4。
第七条 进步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本规范。2012年起,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分别按现行乡村初中规范5倍执行。
第八条 继续施行乡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正造长效机制。维修正造补助根本规范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依照5:5比例共同承当。校舍维修正造所需资金超越中央和省级布置局部由各地自行承当。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九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享用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用“两免一补”政策。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大众担负”的准绳,确保在承受政府拜托,承当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用“两免一补”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财政每年依照以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核拨各地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为保证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核拨精确无误,各校要注重和强化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工作,要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的真实性和精确性担任,要树立健全学籍管理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联络协同机制,严厉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停止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实在保证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三条 严厉执行调整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政策,依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请求,树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中央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为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运转,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则,办理各项业务,确保进步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家庭经济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正造等各项变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经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不得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在运用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效劳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依据不同范围学校的实践,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恰当向办学条件单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范围学校和教学点的根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减少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进步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平衡开展。
第十七条 增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科书选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免费教科书由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详细采购方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施行乡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局部教科书循环运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运用工作。
第十八条 增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增强学校支出管理,严厉依照预算批复的支进项目和规则的规范执行;增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增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树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标准收费行为,增强效劳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承受师生和大众监视。
第五章 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县重点监管校制度。对在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政策落实中呈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施行重点监管,实在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义务,进一步进步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工作程度。
第二十条 教育局每年对各校年度重点工作目的管理考核中,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施行状况是其中一项考核内容。考核的认定与各乡(镇、区)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的民生工程年度考核相关联。
第二十一条 逐渐树立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变革监视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运用的标准、平安和有效。义务教育保证资金实行“谁运用、谁担任”的义务追查制度,关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证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置。从2012年起,各校每年要定期上报本校义务教育保证资金运用管理状况,今年各校义务教育保证资金运用状况要于2012年12月底前报教育局和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由县教育局、财政局担任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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