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7号
《校车平安管理条例》曾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校车平安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按照本条例获得运用答应,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依照专用校车国度规范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散布情况等要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证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沛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市和乡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求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便当。
对的确难以保证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求的乡村地域,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取得校车效劳。
国度树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经过财政赞助、税收优惠、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依照规则支持运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支持校车效劳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中央财政分担,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效劳的税收优惠方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则,担任校车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树立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谐和机制,统筹谐和校车平安管理工作中的严重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平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施行与当地经济开展程度和校车效劳需求相顺应的校车效劳计划,统一指导、组织、谐和有关部门实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则,实行校车平安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规范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保证平安、经济适用的请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平安国度规范。
消费校车的企业应当树立健全产质量量保证体系,保证所消费(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契合校车平安国度规范;不契合规范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平安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义务。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辅佐保证校车通行平安。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发布告发电话、告发网络平台,便当大众告发违背校车平安管理规则的行为。
接到告发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告发,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能够装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规则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能够提供校车效劳。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域实践状况,能够制定管理方法,组织依法获得道路旅客运输运营答应的个体运营者提供校车效劳。
第十条 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树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装备平安管理人员,增强校车的平安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停止平安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平安防备、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保证学生乘坐校车平安。
第十一条 由校车效劳提供者提供校车效劳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效劳提供者签署校车平安管理义务书,明白各自的平安管理义务,落实校车运转平安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平安管理义务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员、学生及其监护人停止交通平安教育,向学生解说校车平安乘坐学问和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技艺,并定期组织校车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实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的校车平安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回绝运用不契合平安请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视学校树立健全校车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平安管理义务,组织学校展开交通平安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展开交通平安教育。
第三章 校车运用答应
第十四条 运用校车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则获得答应。
获得校车运用答应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契合校车平安国度规范,获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曾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注销;
(二)有获得校车驾驶资历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转计划;
(四)有健全的平安管理制度;
(五)曾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义务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申请获得校车运用答应,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契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则条件的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议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一切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运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制止运用未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
第十九条 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到达报废规范或者不再作为校车运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停止一次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装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平安设备。平安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依照规则装备具有行驶记载功用的卫星定位安装。
第二十二条 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度规则做好校车的平安维护,树立平安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契合平安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弭平安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则的维修技术标准维修校车,并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则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担任。
第四章 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则获得校车驾驶资历。
获得校车驾驶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阅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越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载;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义务记载;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载,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载;
(五)无立功记载;
(六)身心安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肉体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载。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获得校车驾驶资历,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契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则条件的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检查终了,对契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不得驾驶校车。制止聘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承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恪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严厉依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标准平安驾驶、文化驾驶。
第五章 校车通行平安
第二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风险路段;的确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备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依照规范对上述风险路段设置平安防护设备、限速标志、正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呈现不契合平安通行条件的情况或者存在交通平安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平安通行条件、消弭平安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依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则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依照经审核肯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祸、恶劣气候条件或者严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次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引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能够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制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能够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备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依照规范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风险报警闪光灯,翻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要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前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候,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前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候,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经过。校车前方停车等候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运用灯光敦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越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不得请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越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越60公里。
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则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则的,从其规则。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候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越20公里。
第三十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校车,能够在消弭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停止处分。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校车运转状况的监视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校车乘车平安
第三十八条 装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指派看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看管乘车学生。校车效劳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效劳的,双方能够商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看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看管人员停止平安教育,组织随车看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学问。
第三十九条 随车看管人员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次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历,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阻碍行车平安情形的,遏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协助、指导学生平安落座、系好平安带,确认车门关闭后表示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遏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分开座位等风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曾经全部离车后自己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布置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制止除驾驶人、随车看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平安门、座椅、平安带等车况能否契合平安技术请求停止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起机引擎熄灭前分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 校车发作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看管人员应当立刻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风险的,随车看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平安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络处置后续事宜。
第七章 法律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消费、销售不契合校车平安国度规范的校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平安、产质量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运用拼装或者到达报废规范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迫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撤消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一切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 运用未获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效劳,或者运用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获得道路运输运营答应的企业或者个体运营者有前款规则的违法行为,除按照前款规则处分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消其运营答应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拘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不依照规则为校车装备平安设备,或者不依照规则对校车停止平安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矫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获得校车驾驶资历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并处撤消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矫正,能够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依照规则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依照经审核肯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依照规则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运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能否契合平安技术请求停止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起机引擎熄灭前分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被依法处分或者发作道路交通事故,不再契合本条例规则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历,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拘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弭,并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则从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依法拘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弭后立刻发还被拘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背本条例规则,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则指派看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看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矫正,能够处500元罚款。
随车看管人员未实行本条例规则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效劳提供者责令矫正;拒不矫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职。
第五十四条 获得校车运用答应的学校、校车效劳提供者违背本条例规则,情节严重的,原作出答应决议的中央人民政府能够撤消其校车运用答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背本条例规则的,除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则予以处分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判;招致发作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行的学校的负有义务的指导人员和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办学答应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义务的指导人员和直接义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不依法实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作校车平安严重事故的,对负有义务的指导人员和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视检验检疫、平安消费监视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实行校车平安管理职责的,对负有义务的指导人员和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的规则,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五十九条 发作校车平安事故,形成人身伤亡或者财富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规划,便当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拜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状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拜托的成年人接送,需求运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运用依照专用校车国度规范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恪守本条例校车平安管理的规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离本地域实践状况,制定本条例的施行方法。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条例实施前曾经装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则申请获得校车运用答应、校车驾驶资历。
本条例实施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的过渡期限内能够运用获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我们是专业从事合肥高考辅导,合肥中考辅导,合肥小升初辅导的培训班,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官方网站:http://www.hffudaoban.cn/
最新内容:
|